唐山迁西县一企业因未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被处罚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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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官网消息:唐山市迁西县泰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未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被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迁西县分局罚款12万元。

根据调查,泰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后,该公司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积极进行整改。该公司于2024年6月16日递交了陈述申辩书,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恳请从轻处理。迁西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2024年6月25日进行了现场复核,证实了该公司的整改情况。考虑到该公司的整改态度和实际情况,迁西县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泰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唐山市财政专户。如果逾期不缴纳罚款,迁西县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对于本处罚决定,泰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者迁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迁西县人民法院起诉。

迁西县生态环境局表示,将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同时也鼓励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来源: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官网

编辑:李佳媛(实习)

责编:白俊宝

监制:殷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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