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粮食公司卖过期大米给学校?官方再次通报:虚标保质期 罚款690万
【资料来源于重庆市场监管、第一财经、华商报大风新闻、封面新闻、重庆粮食集团】
近日,有网友反映重粮集团酉阳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一粮库将过期应急大米更换包装,重新打码新日期后,销往当地一些乡村学校。
10月14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酉阳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大米问题”调查核实情况通报。通报称,涉案大米对外销售时均在原有保质期内,相关学校使用的大米均在原有保质期内。粮食公司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相关人员被免职。
粮食公司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 相关人员被免职
相关学校使用的大米均在原有保质期内
10月14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酉阳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大米问题”调查核实情况通报。
市委、市政府对群众实名反映关于“酉阳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大米问题”一事高度重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成专项调查组,抽调45人分6个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提取资料、查验票据、对比台账、询问相关人员、抽检库房成品等方式,深入开展调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重庆粮食集团酉阳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酉阳粮食公司”)为重庆粮食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主要经营业务为粮食购销、仓储保管、粮食加工,同时代为酉阳承储部分县级成品粮(大米)。县级成品粮性质为商品粮,所有权属于企业,由企业按照常储常新的原则,在保证数量、质量的前提下,保质期内自主实施动态轮换。群众反映的350吨大米为该公司2022年6月时的在库县级成品粮。本次调查涉案对外销售的大米共计116467.5公斤,均为动态轮换出库的商品粮。
经查,2022年5月至2024年4月,酉阳粮食公司共销售自行腾装、委托分装大米16221袋、116467.5公斤,原有保质期均为6个月。按照相关规定,粮食企业将储存大米腾装或分装后,应按腾装或分装时间标注新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新标注的保质期应扣除大米已储存时长。但该公司动态轮换过程中,使用“桃源贡米”包装袋自行腾装或委托分装,在标注新保质期时未按规定扣除大米已储存时长,变相延长了保质期。经逐一核查,涉案大米实际剩余的保质期最短95天、最长176天,对外销售时均在原有保质期内。
经查,酉阳粮食公司销往当地部分学校的虚标保质期大米共计1215袋、23119.5公斤。学校一般按周消耗量向该公司提出需求,公司直接配送到学校,配送的周期最长为10天。专项调查组对所涉学校购进台账、使用记录和该公司自行腾装、委托分装的销售数据逐条比对核查,以上23119.5公斤大米均在原有保质期内消耗完毕。相关学校使用的酉阳粮食公司大米均在原有保质期内。
经查,酉阳粮食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拟没收违法所得62.736025万元、罚款690.096275万元,对原执行董事、总经理段某某,副总经理冉某某,生产经营部销售主管陈某某分别处以21.57万元、17.54万元、8.109万元的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重庆粮食集团已对段某某、冉某某作出免职处理,对陈某某降为一般员工、调离原岗位。对有关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官方此前通报:虚假标注保质期 公司负责人免职降级
展开全文
微信公众号“重庆市场监管”10月12日发布关于“酉阳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大米问题”的情况通报。
情况通报称,接到“酉阳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大米问题”有关举报后,我局高度重视,本着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原则,立即成立专项调查组,通过对涉事公司、学校、片区教管中心现场检查、提取资料、查验票据、对比台账、询问相关人员、抽检库房成品等方式,就举报反映的问题全面深入调查。
初步查明,2022年5月至2024年4月,该公司通过自行腾装、委托分装的方式,将公司粮库的动态轮换米替代自主品牌的大米对外销售16221袋、116467.5公斤、销售金额62.73万元,其中向酉阳县龙潭、龚滩等部分学校销售1215袋、23119.5公斤、销售金额11.67万元,向社会销售15006袋、93348公斤、销售金额51.06万元,存在虚假标注保质期等违法行为。调查组将进一步深入核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目前,重庆粮食集团已免去酉阳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段某某的党支部书记、执行董事和总经理职务,对其作调离和降级处理。
图片来源:微信公众号“重庆市场监管”
举报人反对将问题大米销往农村学校惹怒领导 工作31年离职后实名举报
今年57岁的龚先生,家住重庆市酉阳县县城某小区。
他对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介绍说,自从参加工作以来,他一直在酉阳县粮食部门工作,最开始是负责粮油保管,2001年起任副经理,“我们以前叫粮站,系酉阳县国企,属县粮食局主管,2008年8月27日成立重庆粮食集团酉阳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酉阳县粮食公司),注册资本是800万元,公司位于酉阳县板溪镇轻工业园区。”
“改制后我被公司返聘,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龚先生说,2021年因向相关部门反映待遇不公以及不满公司涉嫌销售过期或临期大米等问题惹怒了领导,随后遭到打击报复。
他说,他原本是管理岗,后来领导叫他去跑业务,有时甚至要他开车送货,矛盾日渐激化,“我的工资从每月4000多元降至2000多元,公司逼我解除劳动合同。”
2023年6月,龚先生正式辞职,公司按相关规定对他进行补偿,“至此,我离开了工作整整31年的粮食公司。”
他介绍说,在公司“卧底”这些年来,他见证了种种销售套路,然后将证据固定下来。
学校负责人:来源正规手续齐全 没有想到过是过期或临期大米
据华商报大风新闻报道,举报人龚先生介绍说,那些新买的多余的大米与粮库储备的大米“互换”后,储备的过期或临期大米被销售到县城超市,特别不能容忍的是被销售到农村学校作为师生午餐,这样对师生健康会带来影响。
龚先生提供的供货单显示,这样的大米被销售到当地农村多所中小学。
其中一所学校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他们的进货渠道是酉阳县粮食公司,来源是正规的,手续也是齐全的,也有正规的包装和检验报告,但没有想到过那些竟是过期或临期大米,学校成了受害者。
“最近两年多时间,他们通过这样的方式估计销售出百余吨问题大米。”龚先生说,他们公司建有一个群,有时相关人员会将送货单发到群里告知当天的送货去向,有了这样的台账,从而基本上可以统计出销售数量,“有时我看到他们在更换包装作假,提醒无效后通过拍摄视频或图片等方式取证,但这不能怪工作人员,他们是听领导的。”
图片来源::大风新闻
另据第一财经报道,根据举报人提供材料,2022年10月和11月生产的潜和虾稻香米和晶威虾稻香米在2023年4月到7月期间流向龙潭希望小学、渤海小学、南翔小学、龙潭官偿小学、江丰小学等多家单位,共计约416包,10.4吨。
举报人列举的涉事大米情况 图片来源:第一财经
涉事粮企与10余所学校达成购销合作协议 月销粮油超百吨
4月22日,微信公号“重庆粮食集团”发布一篇名为《酉阳粮食公司一季度经济运行亮点纷呈》的文章,文中提到“学校粮油供应市场保持稳定,与10余所学校达成购销合作协议,月销售粮油保持在100吨以上。”
图片来源:微信公号“重庆粮食集团”
酉阳粮食公司紧紧围绕实现首季“开门红”目标,强化资产经营,加快项目建设,加大粮油购销,工作亮点纷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
图片来源:微信公号“重庆粮食集团”
粮油经营方面,一是粮油销售呈现量增利长喜人态势,销量和销售收入均为去年同期的2倍,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48%;利润是去年同期的1.6倍。二是学校粮油供应市场保持稳定,与10余所学校达成购销合作协议,月销售粮油保持在100吨以上。三是应急成品小包装大米、食用油储备任务数量充足,质量良好,任何时点都保持粮油库存量大于储备任务,每月动态轮换,常储常新。四是粮油销售逐步辐射乡镇及周边区县市场,已在龙潭、麻旺、酉酬等较大乡镇和贵州发展多家经销商,销量有所突破,销售区域辐射取得较好效果。
新闻纵深:
律师认为对酉阳县粮食公司最高可处20倍罚款并吊证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对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介绍说,根据重庆官方对于此事的初步调查和通报,现在相关当事人能够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虚假标注保质期”,该行为同销售有毒大米、过期大米等行为在处罚认定上有不同,“根据《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同时根据该法相关规定,行政部门可以对相关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处罚,同时根据货物价值不同,最高处以20倍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胡磊律师介绍说,如果相关部门的调查进一步发现相关大米对人体有毒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那么相关单位、个人还可能涉及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一旦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定罪量刑,最高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胡磊律师认为,相关学校等消费者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入并使用了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大米,在相关监管部门追究了生产、经营者行政、刑事责任之后,消费者还可以向企业要求进行民事赔偿,参照《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要求企业就相关不合格食品承担最高十倍的赔偿,“如果有消费者因为食用了涉案大米产生了损失,大米销售企业还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