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出轨生子不等于重婚罪,法律并非放纵渣男
文|阳晨
最近,一起民事案件引来公众热议。
8月11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获悉以下案例:丈夫阿华婚后出轨,还生下一女,妻子阿芳提起刑事自诉,起诉丈夫犯重婚罪,却被法院驳回。
不仅在阿芳眼中,在很多公众看来,这个判决结果也是很难接受的。阿华作为丈夫,对婚姻不忠,在外面找了小三,两人还生了孩子,“阿华亦多次出入情人住处并带该子玩耍”,与正牌夫妻相比,就差一张结婚证了,这难道还不是重婚犯罪吗?
问题是,从法律上讲,能否以重婚罪论处,需要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所谓重婚罪,是在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在司法实践中,主要看是否存在“事实婚姻”,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早在199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就这起案件来说,女方提供了不少证据,包括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该表的父亲信息栏中,明确了阿华是孩子父亲;阿华与情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二人多次以夫妻相互称谓等。这些证据的证明力局限于,两人有婚外同居关系且生子,平时以夫妻相称,却并不能证明,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达到左邻右舍、亲朋好友相信其二人可能是夫妻的程度”。
为何司法秉持如此之态度?
从本质看,非法同居生子,与典型的重婚行为,两者主要的区别在于,前者缺少了“结婚”这一形式环节。考虑到“事实婚姻”,也就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无限接近于“结婚”,也就视同为“补上”了这一环,也就可以用刑罚打击。
不过,即便如此,重婚罪的认定仍比较困难,因为出轨的一方完全可以规避法律风险,不向周围人告知自己和情人的关系,取证有很大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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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呼吁降低重婚罪的认定门槛,但对于立法者和司法者来说,打击犯罪需要考虑到资源和成本。不可否认,非法同居生子,是一种有悖于伦理、不利于家庭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但也应当看到的是,就目前中国语境下,非婚生子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如果一概纳入刑罚打击的范围,就可能出现覆盖过大、成本过重的情况。
但是,婚后出轨生子,不构成重婚犯罪,不予追究刑责,也不代表法律对其“轻纵”。毕竟,这是一种突破道德底线、也突破法律红线的行为,不仅需要接受道德层面的谴责,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主要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就本案来说,妻子阿芳可以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考虑到阿芳一方提供了较多证据,足以证明对方出轨生子事实,在民事审判中,很容易得到司法支持。
从长远看,随着文明程度的提升,以及社会认识的深化,对于重婚犯罪的立法,也需要随之作出调整。即使不予刑事制裁,非婚同居生子者也需要付出更高的违法成本,更有力地保障无辜者的切身权益,而这也是符合法理情理的趋势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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