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周报 · 第20期】蓝月亮变“蓝月壳”,山寨产品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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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每周三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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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月亮变“蓝月壳”,山寨产品侵权吗?
近日,河北廊坊一高校女生在宿舍拿出网购的洗衣液,原以为买的是“蓝月亮”,收到货却发现是“蓝月壳”。
在该商品的宣传界面中,商家故意用“买一次用一年”等标语,遮挡住了“壳”字的上半部分,加上其外包装设计风格和蓝月亮高度相仿,很容易让人们误以为是正品。
此类事件还不少。生活中许多产品“改头换面”,摇身一变成为山寨产品。例如“康师傅”变成“康帅傅”,“奥利奥”变成“粤利粤”,“雪碧”变成“雲碧”等等。那么山寨产品侵权吗?是否构成违法呢?
其实山寨产品是一个生活化的用词,并不是法律用语,不能笼统说山寨产品一定侵权或者一定不侵权,而应该具体看“山寨”的具体行为是什么,“山寨”了什么东西?
山寨产品有可能因复制、模仿等行为侵犯他人商标权;有可能因抄袭剽窃他人作品而侵犯他人著作权;还有可能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技术而侵犯他人专利权。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并不一概禁止所有的复制、模仿、攀附行为,有部分山寨产品未侵犯他人法定权利。如果“山寨”过程中,有自己独创性的智力成果,那么有可能形成新的知识产权。
一般来说,山寨产品与原产品的包装、名称相似,投入市场售卖的行为构成 不正当竞争行为。
什么是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 ,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中华和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正当竞争有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有奖销售、商业诋毁、互联网领域等多种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当然,山寨产品投入市场售卖,消费者在不知情情况下购买此类产品,也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将商品的真实情况透明地告知、展现,这是商家的法律义务,而不是消费者的义务。
山寨产品利用其它品牌的知名度以及声誉获取经济利益,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与商业道德,而且无法在市场上走得更远。对于“山寨品”,我们需要积极举报,坚决抵制。
-END-
编辑:文亚
审核:衡晓
发布:诗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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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看帖回帖一条路!http://m.ycscjrlhh.org.cn/4949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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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楼主是在找骂么?http://www.a5km.com/yxgl/dnf/256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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