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乐家居一审胜诉恒大等2家公司 将获赔:8392.05万元

Connor 火币交易所 2022-07-12 182 1

6月2日,我乐家居发布《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显示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加快应款项催收力度,积极通过诉讼途径维护合法权益。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胜诉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湖州南浔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案件涉及金额合计8392.05万元。

一、本次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1.公司就其与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之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起诉至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并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获立案,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2233.84万元及有关利息、诉讼费用等。

2、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我乐家居销售管理有限公司就其与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之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起诉至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并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获立案,涉案金额为 人民币 1,285.83 万元及有关利息、诉讼费用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南京我乐家居销售管理有限公司根据案件情况增加诉讼请求至人民币 5,205.39 万元及有 关利息、诉讼费用等。

3、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我乐家居销售管理有限公司就其与湖州南浔裕泰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票据追索权纠纷,起诉至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并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获立案,案件号:(2022)浙 0503 民初 1174 号,涉案金额为 人民币 952.82 万元及有关利息、诉讼费用等。

二、诉讼裁判情况:

1、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作出的主要判决结果为:

(1)被告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 22,338,422.02 元及利息。

(2)被告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我乐家居销售管理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 52,053,885.26 元及利息。

(3)驳回原告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我乐家居销售管理有限公 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作出(2022)浙 0503 民初 1174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结果如下:

(1)限被告湖州南浔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支付原告南京我乐家居销售管理有限公司票据款 9,528,161.87 元及逾期付款利 息。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湖州南浔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采取法律途径加强经营活动中应收款项的催收力度,确保公司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最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对起诉案件按坏账准备政策计 提信用减值准备,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判决及执行结果进行相 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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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评论
2024-07-19 15: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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